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梅埔法茶执字第2号
巫庆生公民:
你与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埔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梅埔法茶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现限你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向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至2010年6月21日止的利息5312.8元,本息合计15312.8元;二、支付从2010年6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8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一切执行费用。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