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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赛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607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赛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赛茹1964310日出生广东省大埔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大埔县枫朗镇坎下村八斗背,现住大埔县湖寮镇东城上品2502房。2018年11月1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止。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12月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转监视居住,2024年5月3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12月5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2024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1231日,本院作出(2024)粤14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赛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于2025114日生效。202512日宣判时,罪犯张赛茹以其患有严重疾病肝硬化晚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赛茹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赛茹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张赛茹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现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张赛茹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753-5538123

通讯地址:大埔县湖寮镇文化路167号大埔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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