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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565
梅埔法发[2012]16号
大埔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保证院长办公会议规范、高效地动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研究制订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本院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院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行政事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党组成员认为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各参会人员汇报所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近期工作计划。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每周一上午召开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期的,由院长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各副院长、党组成员出席。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院长办公会议可视具体情况召开扩大会议,由院长、各副院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三条 专职审判委员、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所有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开会时,可视讨论、决定事项的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列席。
第四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各部门将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政工科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由研究室指定专人负责。
决定提交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开会前按参加办公会议的人数,准备书面报告交研究室。
政工科负责在院长办公会议开会一个小时前,将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及列席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作出会议纪要的,由负责记录的人员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送政工科长审核,报院长签发。
院长办公会议纪录要发本送院院领导、各部门。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督促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从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