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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院务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532
梅埔法发[2012]17号
大埔县人民法院院务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保证院务会议规范、高效地动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的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县委有关会议精神;
(二)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近期工作计划;
(三)分析研究本院各项工作的进展状况,商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方法,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党组成员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院长作近期工作部署。
第二条 院务会实行例会制,每月下旬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召开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期的,由院长决定。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各副院长、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第三条 需要提交院务会议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各部门将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定。
第四条 院务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办公室负责在院务会议开会前一日,将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
院务会议记录由研究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需作出会议纪要的,由负责记录的人员于会后二个工作日内送研究室主任审核,报主管研究室的副院长签发。
院务会议纪录要发本院院领导、各部门。
第六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副院长要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督促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分管副院长综合情况后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 本规则从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