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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876
梅埔法发[2012]18号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和讨论案件,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恪尽职守,清正廉明,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节   任务
第三条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一)讨论各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和新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二)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组织指导案例编写;
(三)其他涉及审判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四条 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一)   拟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认为有必
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各类案件;
(三)   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案件;
(四)   合议庭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无法按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确定的案件;
(五)   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六)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须改判的案件;
(七)   法律规定由审委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事宜。
(一)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二)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节   程序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做好与会准备。
第七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人或审判长向庭长(局长)汇报,庭长(局长)向主管副院长汇报,主管副院长向院长提出。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研究室指定专人担任,在院长指导下工作,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工作事务。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前,通知案件承办人提交审理报告;提前通知审委会委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有关事项;
(二)在审判委员会开会前,将需要讨论的案件报送情况整理汇总并报告院长;
(三)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做到:
(一)   案件已经经过审理且合议庭已经评议完毕;
(二)   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三)   合议庭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及法律
依据,并列明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意见;
(四)   主审法官应制作审理报告,一般在开会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刑事案件可在会前一日)发给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委会秘书。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发扬民主,对议题充分讨论;如果意见有分歧,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一)主审法官简要汇报案件情况并提出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再审案件的原承办法官可以列席会议,并可提出本人意见);
(二)主管副院长提出本人意见;
(三)主审法官回答审委会委员提出的询问;
(四)其他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
(六)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过程由各业务庭指派的书记员制作记录、决议、决定,每个案件的决议、决定应在讨论结束后立即制作完毕,并由参会的审委会委员审核及签名后交给承办人附卷。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交一份判决书给审判委员会秘书归档。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否则以违法审判论处。如有异议或发现新问题,须报经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请复议。是否复议,由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需向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汇报的,如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的意见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的,审判委员会应再行讨论并作出是否改变原意见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坚持原意见的,应将党委、人大的意见一并上报请示上级法院。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四节   责任
第二十条  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审委会结论错误的,合议庭承担相应责任。隐匿重要认定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以违法审判论处。
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认识不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如发现泄密、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从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