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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727
梅埔法发〔2014〕25号
大埔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保证党组会议规范、高效地工作,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需要,修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研究确定本院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本院党建、队伍建设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五)党组认为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四条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党组会议的主持人请假。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如有必要,应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
第五条 党组会议可视讨论的事项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讨论事项的经办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党组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但重大、紧急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可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可先向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提出讨论议题。
第八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政工科长兼)负责。党组秘书的职责是:
(一)   将党组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二)   如有会议文件(材料),应在党组会议一个工作
日前分送各党组成员;
(三)   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
亲自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者党外传达或公开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本,纪要底稿及有关资料由党组秘书负责按机密级文件(材料)保管,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