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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915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梅埔法发2016第11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我院的《大埔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大埔县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批准,同意落地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0日
 

 
 
大埔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我院司法改革的各项试点任务,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它配套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前期试点法院的经验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必须坚持在省委、省高院、市委、市中院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改革措施和步骤要按照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实施。

        2.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的改革文件精神。各项试点措施应在现有法律和文件的基础上,在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开展。改革不得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

        3.坚持实事求是。各项改革措施要尊重司法规律,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要 立足梅州大埔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考虑本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探索出既有地域代表性,又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4.改革步骤要平稳有序推进。根据省委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改革过渡期,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稳慎操作,逐年逐步逐期调整各类人员员额比例,保持干部队伍及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试点任务
       通过改革试点要完成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司法改革试点任务。

       (一)完善司法责任制
        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内在要求,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配置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严格错案追究责任。

        1. 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1)审判权的行使
审判权依法由独任庭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院长、副院长、专委、审委会委员、庭长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院长、副院长、专委、庭长原则上不签发非本人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2)审判组织模式
       根据现阶段审判工作实际,保留现有审判庭设置(市中院有要求除外)。
       审理案件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组织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由主审法官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审判长+2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庭审判组织模式按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审判流程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管理系统分案至各审判庭合议庭,并确定案件主要承办人、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署,审判长签发。审判长负有主持指挥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
       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管理系统随机分案确定独任法官,组成独任制审判团队,由员额法官依法进行审理,自行签发裁判文书。

      (4)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的机构。主要讨论研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讨论研究相关问题在本院各审判团队、辖区范围内的法律适用统一和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按审判业务类别设置,由相关员额法官组成,一般由庭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主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讨论的意见建议不是结案结论,仅供合议庭或独任庭法官参考。为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裁判文书报备制度。

         2.审判组织的审判责任
        (1)独任制的审判责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组成审判团队,由独任法官主持庭审、调解,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处理做出独立判断,制作裁判文书,并保证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独任审理中遇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案件,本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报请庭长审批。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自行签发,构成错案责任追究情形时,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2)合议制的审判责任。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审判长负有主持庭审活动、组织案件合议、审核裁判文书、控判审判流程、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合议庭成员按照合议规则行使审判权,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负责。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构成错案责任追究情形时,合议庭成员按照各自的表决意见及理由依法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签发,签发人仅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决议进行审核,不因签发文书承担错案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构成错案责任追究情形时,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各自的表决意见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合议庭故意隐瞒事实或证据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3.规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
       审判管理权由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职能部门、院长、庭长、审判长行使。根据审判工作规律,推进审判管理专门化,合理界定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范围,明确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和院长、庭长、审判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强化对分案、开庭、裁判等关键节点的跟踪监控。建立对审判团队的审判评估机制,使评估数据自然客观地反映司法动态和审判规律。

        4. 规范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的限制,在过渡期内保留院、庭长的部分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实施案中监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监督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全程书面留痕。审判监督庭的法定审判监督权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规范案件请示,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和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科学设定审判工作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对公正司法的研判、导向作用。建立防止干扰办案登记通报、问责机制。

        5.建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
        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案件范围与监管程序。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本院法官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在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审判业绩、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考评。绩效考评实行常态化的审判绩效抽查、核查与记录,不走行政化考评路线。法官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法官任职、法官等级、考核等级、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业绩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6.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实现审判流程、审判信息和裁判文书公开,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利用语音通信、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把形成裁判的全过程展现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权的监督作用,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当事人、律师和群众的监督,院长对有关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案件以及诉讼参与人、其他公民、法院内部干警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根据这些意见召集相关审判团队听取汇报工作,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健全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建立院外第三方评价机制。

        (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1. 人员分类管理
       (1)人员分类。遵循司法规律,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法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2)改革三类人员比例配置。根据《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在过渡期内采取多种方式逐步调整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比例,确保过渡期满后达到省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标准:法官占39%、审判辅助人员占46%、司法行政人员占15%。

      (3)落实三类人员职务系列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广东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法官实行单独系列管理,法官职务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中组部、最高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设立等级制度,探索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设立等级制度,探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晋升有关规定》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人员有序交流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一般在各自序列内交流,也可以跨序列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可选任为法官。法官也可以通过调整、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转任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交流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到其他机关、单位的综合管理类岗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认行政级别。

        2. 实行法官员额制
       (1)合理分配法官员额。根据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模式,结合各审判业务庭的合议庭数量,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等,合理配置法官员额。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综合业务部门可分配少量法官员额。充分利用改革过渡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各类人员逐步调整至合理比例。

      (2)过渡期后法官的安置。因客观原因及法官员额的限制,现已经法定程序任命的法官,过渡期后如不能过渡到法官岗位的,实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保留法官资格,享受法官的待遇,继续帮助办案或转任与原职务层次相应的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岗位。以后,根据法官员额的实际情况,从现已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递补为员额内法官,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及队伍的稳定。

        三、工作进度及分工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各项试点任务进行专门研讨。全面摸清人员编制、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等基本情况,收集各庭的近三年的办案数量、法官年均工作量,进一步优化人员比例,科学设定员额调整办法。此项由本院司改办协调,政工科、研究室分别落实,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于2016年2月底已完成)。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结合本地和本院实际,制定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本院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院党组的讨论通过后上报审批。各项方案的起草由本院司改办牵头落实。(2016年4月中旬前完成上报)

       (三)动员部署。领受司法改革任务后迅速组织干警学习,吃深吃透中央、省委、省法院各项方案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统一改革思想,凝集改革共识,快速有效地铺开试点工作。牵头部门: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4月底完成)

      (四)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按照省委方案及市中院和本院的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员额法官的选任,确定各合议庭及人员配置。然后,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进行分案、排案、案件审理、文书签发等,审判管理权及监督权的行使一同运作。本院的审判长的选任及合议庭人员调配由院党组负责,启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由各有关业务庭具体实施,分管院领导负责。(具体时间待定)

       (五)总结试点经验。各项试点工作边试边检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报本院研究室。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由院司改办负责协调,试点经验总结报告由研究室负责起草报上级法院。(预计第一阶段经验总结时间为2016年12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法院、市委和市中院的领导下进行。院成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代院长邱忠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党组副书记黄君、党组成员、政工科长李波任副组长,李波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有关部门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实现机构、人员的顺畅运转,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改革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推进改革。

        (二)周密部署实施。试点工作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要加强与省高院、市中院和县有关单位的沟通,争取支持。同时要做实做细思想工作,争取干警对试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保持队伍的稳定。

      (三)按时保质完成。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逐一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四)严肃纪律。司法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内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改革导向;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试点工作的相关事项,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