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本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含婚姻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3、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或其他案件;
4、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三条 本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请表。
第五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向审管办提交庭审直播、录播申请表,由审管办审核后,交由承办人所承办案件类型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综合办公室为庭审直播、录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应当做好庭审直播、录播的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直播、录播的顺畅运行。
第七条 庭审直播、录播工作人员的活动以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庭审直播、录播的数量按省高院的要求,必须占办理总案件数量的30%以上,庭审直播、录播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案件直播、录播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庭审公开网(外网)。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