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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2-07-26]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393
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院受理检察机关移送来的各类刑事公诉案件,此外直接受理下列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买卖合同纠纷。
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借用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5、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商品专利除外)。
6、居间合同纠纷、典当纠纷。
7、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应先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
8、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9、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如:财产所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宅基地纠纷、采矿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拾得遗失物权纠纷、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等。
10、人身权纠纷。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11、特殊侵权纠纷。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地面施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
12、不当得利纠纷和无因管理纠纷
13、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纠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抚养、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14、继承纠纷。如: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遣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15、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宣告失踪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认选民资格案等。
16、涉外、涉港澳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代位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如: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等。3、悬赏广告纠纷。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5、供款合同纠纷。如:供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7、承揽合同纠纷。如: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验合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等。
9、运输合同纠纷。(1)客运合同纠纷;(2)货运合同纠纷;(3)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0、技术合同纠纷。
11、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12、劳托合同纠纷。主要是委托合同纠纷,如: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
13、行纪合同纠纷。如: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证卷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等。
14、担保合同纠纷。如: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15、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
16、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信用证纠纷、信托纠纷、期货交易纠纷。
17、证券合同纠纷。
18、经营合同纠纷。
19、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电信、邮政合同纠纷。
21、演出合同纠纷。
22、服务合同纠纷。
23、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24、股东权纠纷。
25、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26、不正当竞争纠纷。
27、申请公示催告案。
28、破产案件。
29、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院受理的其他商事纠纷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请求给付或汇票、本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申请支付令案件。

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1、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7)、认为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9)、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案件。
(10)、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11)、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12)、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土地、矿产、森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案件。
(13)、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5)、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
2、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执行案件的立案范围:
1、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案件。
4、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申请执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或调解书。
6、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执行案件的立案范围:
1、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案件。
4、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申请执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或调解书。
6、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执行案件的立案范围:1、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申请执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或调解书。6、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