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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432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主动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调解,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第三条 主动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坚持当事人执行手续简便化、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 主动执行适用于本院一审或一审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案件作出的二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五条 立案部门在民事诉讼案件立案送达《诉讼须知》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1、对符合本规定确定主动执行条件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启动主动执行程序;2、当事人应对对方可查封冻结财产及时申请诉讼保全,以保障已方在胜诉后权利得以尽快实现。
第六条 审判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时,应当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权利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均应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权利人应同时填写《主动执行当事人信息表》;不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由其自行依法行使权利。
第七条 对于分期履行案件,首期履行标的由审判案件承办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执行,其余未履行标的,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上述事项,应在送达裁判文书时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八条 权利人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后,将直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在上述期间内,义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后,如果义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审判案件承办人应在超过履行期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审判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执行立案时应当随案附送下列文书:
(一)《主动执行案件移送流转表》;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主动执行确认书》;
(四)《当事人信息表》。
第十条 立案庭接到审判案件承办人移交的主动执行材料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并流转到执行部门。
第十一条 主动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主动执行案件中,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及时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尽快实现权利人的权利。采取执行措施的期限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在接到执行案件即日内及结案即日内,到执行局将各自执行的主动执行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主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做好案件的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部门,指执行局负责执行工作的庭室。
第十六条 办理主动执行案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审判监督庭、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院此前所作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