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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716

 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
 

1、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2、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结。
3、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4、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和指定执行、执行请示、执行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执行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5、上列执行案件出现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