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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739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告知书
 

1、诉前调解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和谐解决与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2、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实行自愿原则。您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接受法官的指引,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如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及效力的,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3、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您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的申请。
4、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您可以充分自由地与对方协商和解。您为促成纠纷解决而对纠纷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等相关事项做出的表示,如调解不成,在诉前调解终止后,不作为法院将来作出裁判的依据。
5、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您还可以在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我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6、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必须提供各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7、申请人必须对协议内容完全清楚明白,不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8、双方协议确定的承担义务方,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承担义务方要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9、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内容,将以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收到法律文书时必须认真阅读文书内容并签收本院送达回证。
10、任何一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其它方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