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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法院对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06-1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213


      6月12日上午,大埔县人民法院40余名执行干警法院院长邱忠强的的现场指挥下,到湖寮镇下坜村成功强制执行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位于大埔县湖寮镇下坜村寨脚下南安楼村道,是蓝某娟、蓝某轮、蓝某君、蓝某群、蓝彬某、蓝某茂等村民出入通行的道路,其中从下坜村主村道至下坜村寨脚下南安楼长约31.3米、路面宽约3.3米至3.5米的路段,是约于1991年间形成的路面,该路面与下坜村主村道连接处最窄处路面宽约3.3米。2016年6月上旬,蓝某娟以该段道路原来为弯曲的乡村小路,形成现道路的土地属蓝某娟家承包的土地为由,将该段道路的一部分路段用沙石混凝土材料进行覆盖,形成宽约一米的混凝土路面,而将其余的宽约2.3米至2.5米道路覆盖上泥土用以耕作农作物,现该部分路段宽度缩减为一米,影响了该道路的正常通行。蓝某娟与蓝某轮、蓝某君、蓝彬某、蓝某群、蓝某茂之间因此引发纠纷,在村干部和镇司法所调解无果后,蓝某轮、蓝某茂、蓝某群等村民于2016年7月以妨害通行权为由,将蓝小娟诉至大埔县人民法院。

    同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蓝小娟应停止侵害,并将该路段恢复为宽约3.3米至3.5米的路面。蓝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村道,已经1991年扩宽至长31.3米,宽3.5米的事实有当地村委会、当地司法所盖章确认的说明及当地村委会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及当地众多村民签名的证明和现场图片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该村道的历史照片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作为需从该村道通行的当地村民,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上诉人认为争议村道是其责任田的田唇路等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蓝某娟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0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由于该道路系历史上形成的通道,且蓝某轮、蓝湘某、蓝彬某、蓝某群、蓝某茂等作为需从该村道通行的村民,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有事实依据,并不无不当,至于蓝某娟在再审申请所称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以采纳,驳回蓝某娟的再审申请,但蓝某娟仍不服判决。

    为了不激化矛盾,一年多来大埔人民法院多渠道采取不同措施做蓝某娟的工作均无法做通,为了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组织力量清理障碍,恢复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