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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上百万元!梅州大埔11人因污染环境被罚
发布时间:[2022-09-01]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52

为牟利,有人私自在梅州大埔开辟垃圾场,致使自然环境受到污染。日前,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丘某墙、刘某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被告丘某旋等9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丘某墙私自在梅州大埔某山场开辟三个垃圾场,与丘某旋合伙以1000-1400元/车的价格接收何某敏等人的工业固体垃圾,雇佣被告人刘某在场地中卸载垃圾并进行填埋。丘某旋、何某敏等9人多次将工业固体垃圾倾倒在丘某墙私自开辟的垃圾场中。丘某墙收取倾倒垃圾款项合计1643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34000元。

案发后,涉案人员丘某墙等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上交违法所得赃款合计115070元。

据统计,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从该垃圾场转运至大埔县垃圾填埋场的固体废物垃圾量为6350吨(含泥)。经鉴定,该山场三处堆放的垃圾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3594平方米,山场土壤环境、水环境进行检测均符合规定,固体废物提取物中所有项目均达标。本次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共产生属性鉴定、处置方案及废物搬运填埋等各项鉴定评估费用100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墙在未取得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地点倾倒工业固体垃圾,并雇佣被告人刘某在场地中卸载垃圾进行填埋,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墙、刘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旋、何某敏等9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人丘某墙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丘某墙、刘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均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丘某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刘某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资金115070元依法予以抵扣赔偿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墙等11人连带承担赔偿恢复原状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费用893430元(1008500元-115070元=893430元)。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