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武迁,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粤14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郑武迁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判决于2025年1月4日生效。2024年12月24日宣判时,罪犯郑武迁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尿毒症晚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从2025年1月6日至1月8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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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