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赛茹,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大埔县人。
2024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4)粤14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赛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于2025年1月14日生效。2025年1月2日宣判时,罪犯张赛茹以其患有严重疾病肝硬化晚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从2025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753-5538123
通讯地址:大埔县湖寮镇文化路167号大埔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