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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谁作主?
发布时间:[2012-08-01]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95
我的房子谁作主?
原文链接:http://mzrb.meizhou.cn/data/20120718/html/10/content_1.html
  【以案说法】
●黄义涛 黄君
  【案件回放】
  房子被卖掉,主人不知情
  2011年10月的一天,多年没有回家乡的张红,回到了广东梅州大埔县某镇。古香古色的老街,犹如客家娘酒浓郁香醇,让人迷醉,一切那样熟悉,不知不觉张红便走到了自己的家门口。见大门敞开,她轻轻地往里走,环看四周,只见曾经的旧居被粉饰一新,还添置了不少新家具。
  正当张红疑惑不解,往楼上走的时候,房间里走出一个人来。这时,双方互相打量了一番,都感觉彼此并不相识。还是楼上的人先开了口问道:“你找谁?”“我是这个房子的主人,长年在外,现在回来看看自己的房子。你又是 谁?”“我才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房子是我前年从镇政府手上买来的。”张红很惊讶,自己的房子竟然被卖掉了,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哥哥擅作主张,遗赠整座房
  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张红十多岁时,父亲就去世了,姐姐早已出嫁,张红的母亲带着一对子女过着艰苦的日子。后来,张红嫁往浙江,张母就跟随她一起生活。
  许多年过去了,张母的年纪越来越大,便有了叶落归根的想法,于是张母多次向女儿提出要回家乡居住、养老。拗不过老母亲,1985年,张红便将母亲送回大埔。可是,张母年老行动不便。在家的哥哥张忠因患严重的青光眼,几乎双目失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一直未婚。这些状况让他们母子俩的日常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经过与镇敬老院协商,张忠母子俩住进敬老院,由敬老院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
  1989年张母去世,后事一切都由敬老院打理。在敬老院生活的几年里,敬老院对他们母子俩的悉心照料和细心关怀令张忠深受感动。出于感激及考虑到自己以后的生活安排,1992年张忠与敬老院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又因母亲无生活来源,母子俩孤苦伶仃,蒙镇政府关心、照顾我母子俩在敬老院食住。母亲于1990年在敬老院病故(由敬老院埋葬),现本人完全自愿将某镇中山路45号的店铺赠与敬老院所有,由敬老院负责我生养死葬,另每月由敬老院发给本人零用钱20元。据此,立约为据”。在“赠与人”旁边张忠歪歪斜斜签上名字并加盖私章。1995年,张忠去世,按照协议,张忠遗赠的该镇中山路45号的房产归敬老院管理和所有。此后该店铺就一直由敬老院出租给他人使用。
  遗赠房产又转让,引出一场官司
  由于房子年久失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维修需要花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每月租金收入不多。张忠的两个姐妹嫁往外地定居,已几十年未回,按当地农村人的习惯思维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姐妹俩不应该回来争房产。于是,敬老院的上级部门该镇政府决定把该房产处理掉。2009年10月,镇政府将该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某。同年,郭某将旧房子重新装修后入住。
  因母亲和哥哥在敬老院生活,张红知道房子一直由敬老院代为出租给他人使用。此次回家,她想给父母及其哥哥做风水,顺便回家看看房子情况,不想会出现这种事情。张红坚持认为该镇中山路的店铺是其父母的遗产,应由其三兄妹共同继承,并不断向镇政府提出异议,要求郭某归还房产。郭某则认为,该房子是自己用“真金白银”从镇政府手中买来的,手续正当、合法,坚决不同意返还。
  镇司法所召集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均无效。2012年1月,张红和她姐姐的继承人以郭某为被告向大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红认为父母遗留下的房产应由三兄妹继承,张忠向敬老院赠与的房产是其自己名下的份额,其余两份是自己跟其姐姐的,张忠无权处分她姐妹俩的份额。郭某与政府之间的买卖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无法回45号店铺内居住,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郭某应返还店铺给原告管理、使用。郭某则认为,其从镇政府手上购买店铺时并不知情,属善意取得店铺产权。购买店铺后,花了近8万元进行大面积装修,自己是受害者,镇政府才是被告,法律责任应由镇政府承担。诉讼过程中,大埔法院依法追加镇政府为第三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多方做工作,最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镇政府在大埔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郭某同意将店铺交还原告所有;同时解除郭某与镇政府的房产转让协议;原告一次性补偿郭某10万8千元;镇政府的转让款4万元归敬老院所有,不作退还。
  5月15日,张红把10.8万元交到了郭某手里,郭某也从该店铺腾退出来,将店铺物归原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 响, 会认为女儿是 “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等,这是不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般情况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即使女儿外嫁也仍然享有继承权,除非她申明放弃,否则谁也不能剥夺她的这一民事权利。
  本案中中山路45号店铺是张红父母遗留的房产,其父母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那么,按照法定继承,其子女张忠、张红、张红的姐姐三人均有同等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权利。在此,张忠对45号店铺只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非是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他是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的。所以,他与敬老院签订的赠送整座房产的协议是无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查明镇政府和买受人郭某之间的买卖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通过调解将该房产返还给房主。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