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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拒交村账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01

  已是古稀之年、白发苍苍的蓝某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后悔地向法官说道:“我觉得我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现在想清楚了,我吸取教训。”原来,担任大埔县湖寮镇某村民小组长30多年的被告人蓝某,在2010年8月18日被村民小组会议罢免。2010年9月,村委会用口头与书面通知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人蓝某到村委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蓝某以财务尚未算清为由拒不交出。同月29日,村委会派员到公安机关报案。大埔县公安分局经过侦查后调取了被告人蓝某保管的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并发还给该村民小组。今年4月9日,大埔县检察院以蓝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向大埔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大埔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自己经手管理的村民小组财务会计资料故意隐匿而不移交,情节严重,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鉴于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