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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收贿赂八万八 判刑六年没收八万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80
以人脉广、脑子活,办事能力强自居,并借儿子名义收人干股的广东大埔县某管理区办事处原主任梁春史没有想到自己在退休之后不但没有享受天伦之乐,反而身陷囹圄,“安全着陆”的美梦彻底破碎。8月24日,广东大埔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春史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春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犯罪所得88324元应予依法追缴。
  今年66岁的梁春史是大埔县某管理区办事处原主任。检察机关指控梁春史在担任该管理区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6月至2011年10月间,在协助办理某公司和某水电站有关业务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干股红利11万多元,收受某水电站股东送款4.89万元,两项合计16万多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春史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不奉公守法,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办理有关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送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庭审过程中,梁春史情绪激动,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为梁春史作无罪辩护。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梁春史到底具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唇枪舌战。梁春史在法庭上自称“自己虽然没有现金入股,但自己凭着智力投资、劳务投资入股,并不是拿干股,其他股东看重的是他具备了人脉广、脑子活,办事能力强的特点”。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春史身为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某管理区办事处的主任,协助企业以管理区办事处的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按1991年《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被告人梁春史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送款或以其儿子的名义接受干股红利,数额共计39424元;其在协助办理某水电站有关业务过程中,收受水电站股东以主任协调理顺名义送款每月300元,共计48900元,两项合计88324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刘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