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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儿女受阻 诉求变更抚养权遭拒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29

本报讯 大埔百侯镇的杨某离婚后,其子女归妻子抚养,他多次前往女方家中探视小孩,却屡遭拒绝甚至打骂。于是,他到大埔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却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杨某与妻子魏某早年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最终两人于去年3月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约定,现年3岁的儿子和7岁女儿均由女方魏某抚养,抚养费用也由女方负担。由于思子心切,去年8月,杨某决定到女方家中探视儿子和女儿。不料,杨某不仅没有看到小孩,还遭到对方父母一顿责骂,杨某只得悻悻而归。
  杨某仍不甘心,今年2月,他决定再到女方家里探视小孩。可是刚走到女方家门口,杨某又遭到女方母亲辱骂。这时,听到吵闹声的两个小孩从屋内出来看个究竟,没曾想女方的母亲不仅不让杨某靠近小孩,还要求小孩不要叫杨某“爸爸”,并告诉他们“爸爸已经死了”。无奈之下,杨某只得到女方的邻居家喝茶聊天,等待合适的机会与子女单独见面。
  然而,正当杨某准备离开时,女方父母又一起来到他的跟前,告诉杨某不准他再来探视小孩。杨某非常气愤,便与二老争吵起来。期间,由于一时情绪失控,女方父母撕烂了杨某的衣服并摔坏了他的手机,后杨某躲进女方邻居家报了案,事态才没有失控。
  探视子女却屡遭拒绝,杨某一气之下,便将魏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归其抚养。经审理,主审法官了解到女方魏某在大埔县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具有抚养能力,且每天下班后也能够照顾子女生活,根据法律规定,杨某不符合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此外,在本案中,一方面杨某与魏某并未就探视权行使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另一方面杨某没有就探视权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大埔法院遂对杨某直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眼下,离婚现象居高不下已成现实,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视和抚养纠纷也日益突出,离异父母该如何行使 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审理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有关探视权的诉讼。可见,只要探视子女不会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对方无权阻止他方行使探视权。就变更抚养权而言,法律规定只有抚养方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林德培 杨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