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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老汉讨债八年 法律维权终获成功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41

本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唐某却因老乡情出借2万元,让自己走上了8年的讨债之路。日前,大埔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被告肖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清偿2万元债务。2004年的一天,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作的唐某结识了肖某。同年4月20日,肖某夫妇称做生意急需钱周转,便向唐某借款2万元,保证三、五个月就会归还借款。双方虽有借条却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和任何利息。口头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肖某并没有任何还款的迹象,唐某催收,肖某也总以无法还款为由分文不还。不久前,唐某得知自己患上胃癌,急需用钱医治的他再次找到肖某,但是肖某仍坚称自己没钱。于是,唐某将肖某告上大埔法院,要求肖某一次性还清2万元债务。
  由于肖某无视法院的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公开开庭审理,大埔法院认为肖某向唐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至此,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唐某,在肖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就可以向大埔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肖某的财产。
  (郑炜梅 杨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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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时应尽量列明相关条款
  为避免借贷纠纷,法官提醒市民,借贷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写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时间、数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看借款人信誉及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了解借款用途,确保不能用于非法用途。
  对久拖不还甚至无意还款者,出借人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出借人应注意诉讼时效,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借出的款项已经到期,出借人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该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