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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扶摔倒老妪被告撞人
发布时间:[2013-01-30]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53

        本报讯 去年3月20日,在大埔县城一路口,正走着的84岁老妪张某突然摔倒,而与之同行的初中生小华见状,自称上前帮扶,却被张某指为撞倒自己的“肇事者”,双方经协商不成。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小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近4万元的损失。近日,大埔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称,当天早上7点钟左右,当她步行至大埔大道某路段护栏处,与其平行步行的小华为躲避车辆,突然加快脚步撞到她的右手,致使她前倾跌倒在路上,造成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张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对此,小华表示无法苟同,称老人家是自己摔倒的。事情发生在他上学的路上,当他过围栏时,突然有人向他闯来,随即见一位老太太倒地。正当他搀扶老太太时,“她却紧抓我的手不放,并说是我撞倒了她。”
  一位与原被告均不相识的目击者称:“当时我在捡废品,也正好经过路口,看到老太一拐一拐地走,随后倒退几步并坐在地上,小孩去搀扶老人,老人拉住小孩不让走,我认为小孩出手相帮值得表扬 。”最后,小华父亲在法庭上提出,老人家年纪大,记不清当时情况亦属正常,被告无不良记录,在学校也是个好学生,提议双方调解。随后,原告也同意双方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6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应注意安全,如果自己不慎将他人碰倒致使他人受伤严重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以避免伤患进一步恶化,并及时通知伤者家属和有权处理的 相关部门。如果发现他人遭遇外力而摔倒受伤,市民也应该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予以救助。同时,见义勇为者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做到“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相结合,如用手机拍下事发现场。在有目击者的情况下,还应当请目击者留下联系电话,以化解自己的责任风险。(林德培 杨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