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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赡养协议不是“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3-04-13]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66
 本报讯 今年已经83岁的市民邹某遇上了伤心事:两个儿子在自己身患重病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小儿子还称他与父亲之间存在一份免于赡养的协议。近日,大埔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所谓的“赡养协议”并不能成为他们不赡养父母的“护身符”。

    据了解,原告邹某诉称,自己是一名退休干部,早年与妻子陈某生下两儿子邹甲和邹乙(化名)。十多年前,他与小儿子邹乙发生争吵,邹乙便将其母亲接到深圳居住,不顾父亲生活。2005年陈某去世后,邹乙仍然不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他的生活费主要靠大儿子邹甲负责。

    2011年9月,邹某因病做手术没有成功,需雇请保姆护理。不料,2012年3月始,大儿子邹甲也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现在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退休金无法维持生活,遂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被告邹甲对父亲的指控没有提出答辩,也未出庭。邹乙则称,1999年至2002年6月前,他每月向家里寄500元,且多年来其母陈某一直由他赡养。2003年5月,邹某托人向他口头转告说,两兄弟各赡养一人,即他负责赡养母亲陈某,父亲邹某由邹甲赡养。此后,他们兄弟也是按照这个约定履行,他一人对其母亲尽赡养责任直至2005年母亲病逝。按照这个口头协议,他无义务赡养父亲。

    日前,大埔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两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身体患病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属无理,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法院遂作出了邹某的医疗费由两儿子各自分摊、每人每月还需给付邹大爷护理费900元的判决。

    (林德培 杨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