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聚焦 >>媒体关注
持假证登记的婚姻能离吗?法院:婚姻有效可判离婚
发布时间:[2013-11-18]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698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义涛 杨善松

  

  1992年7月,由于未达婚龄,大埔县19岁少女谢芳持虚假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维系了21年后,当恋爱时的温情脉脉早已变成粗暴的拳头,频遭家暴的谢芳请求法院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近日,梅州市大埔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谢芳的离婚请求。

  案情

  为了结婚办假证谎报婚龄

  1992年1月,在汕尾市打工的谢芳邂逅了年长自己8岁的男子汪强。由于汪强和谢芳都是大埔县人,身处异乡的谢芳与这位老乡交往逐渐频繁起来,汪强很快对年轻漂亮的谢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半年后,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谢芳当时只有19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两人经合计后便做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谢芳变成了1970年出生的谢英。1992年7月,两人如愿以偿地登记结婚。

  然而结婚后,谢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尽管谢芳为汪强生育了两个小孩,但这并没有让丈夫回心转意。据谢芳讲,自结婚以来,汪强经常毒打自己,甚至还烧毁她的衣物。2000年,无法忍受的谢芳离家出走自谋生计。期间,她因惦记家中小孩也经常回家看望,但丈夫汪强依旧打骂不止。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谢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文中人名为化名)

  判决

  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判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芳未到法定婚龄以假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21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法院作出了准允离婚的判决。

  法官提醒

  持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风险大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凤平表示,因未达婚龄而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领结婚证的行为目前仍时有发生。刘法官提醒,这一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而且暗存风险,切莫以身试法:一是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此行为会使婚姻关系处于不安定状态,一旦出现感情危机或诈骗情况,相关当事人财产以及家庭的相关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三是对子女上户口和入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