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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却未写日期引发房产“争夺战”
发布时间:[2013-11-18]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858

本报记者 梁志锋 通讯员 巫乐庭 杨善松

老父病重时因为体弱无法自己写遗嘱,于是叫来儿女及好友,由自己口述,他人打印出来按指模并盖章,却偏偏未注明日期。后妈质疑遗嘱伪造,儿子与后妈反目成仇,上演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遗产争夺战。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遗嘱有效,争议房产归儿子所有。

■ 案情回顾

老父病危立代书 遗嘱亲儿“战”后妈

张某略婚后生育有张某技、张某姬和张某佳3名子女。张某略早年离异,2001年,58岁的张某略于与罗某珍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2年8月10日,张某略因患癌住院治疗。8月14日,自感时日无多的张某略召集了3名子女,并在病床上立下口头遗嘱。立遗嘱时,有刘某玲等3名证人在场,由证人刘某玲代书草稿后将口述遗嘱内容念给张某略听,并在得到张某略确认后打印成文,后张某略在遗嘱文书上按指模确认并加盖印章,刘某玲等见证人也一一签名。张某略的主要个人财产是一套现值约65万元的房产。8月26日,张某略因病离开了人世。

今年3月,罗某珍向大埔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丈夫张某略在去世前没有对房产进行处置,不是遗嘱继承。此外,该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且遗嘱是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代书遗嘱。为此,罗某珍要求法院将丈夫遗留套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将房产判归她所有,然后再由她给付三兄妹每人15万元。而张某技则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录音中说话的男子声音不是很清晰,但关键内容听得较为清楚。

■ 法院审判

注明日期是为区分多份遗嘱的顺序和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分该房产,判决房产归罗某珍,由罗某珍补偿现金给张某技三兄妹。张某技不服上诉。

二审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日期的目的在于区分多份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但本案却只有一份遗嘱,故没有注明年月日不足以影响遗嘱的效力。此外,张某技三兄妹书面答辩及3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刘某玲等见证人陈述的事实基本相符,可以互相印证。张某技所提交的录音资料中声音虽不太清晰,但与本案所涉遗嘱内容相吻合。因此,可认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张某略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珍虽主张遗嘱是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最终,法院判决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产归张某略之子张某技所有。

■ 法官说法

形式瑕疵的遗嘱并非当然无效

梅州中院法官李新红认为,遗嘱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项要求,实质要件包括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实质要件的遗嘱肯定无效,而签名、署日期、两个以上见证人等则属于形式要件。

但对于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形。

李新红指出,当遗嘱的法定形式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后者优先,不能一味强调遗嘱的形式完整性,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弥补形式的欠缺,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对于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李新红认为,科技化电子化的应用日用普遍,打印遗嘱,邮件遗嘱、网络(QQ、微信)遗嘱等出现频繁,在严格审查形式要件的同时,也要注重尊重和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遗嘱分为下列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