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聚焦 >>媒体关注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可依法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13-11-21]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854
【法官提醒】

    ●巫乐庭 杨善松

    向某系湖南人,于2012年2月19日开始在一家公司承包的梅潭河大桥工程做装模工作,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13日,向某在装模时不慎从10米多高的桥墩摔下,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两腿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向某在大埔县人民医院进行了4个多月的治疗才出院。住院期间,该公司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和生活费。

    今年2月,向某向大埔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大埔县人社局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向某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和 《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并限令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单位不予理会。为此,县人社局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认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遂于7月24日向大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庭上,原告某公司提出,向某之所以摔伤是因为其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在高空作业中不佩戴安全带,向某的行为纯粹故意,且公司与向某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埔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时工只要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受伤就属于工伤。受伤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要求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定,可以向该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然后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要求赔偿。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