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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后不能到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4-02-25]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226
       近日,大埔法院受理了一宗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黎某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法官耐心解释说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后,黎某表示接受,撤回了起诉。

  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强制险、商业险等险种,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出现争议时,申请梅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去年底,黎某驾驶其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等损失共四万多元,黎某遂起诉至大埔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以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由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及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要按约定进行解决,以争取更快更好地解决纠纷。(巫乐庭 郑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