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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转移财产前妻诉前夫讨回
发布时间:[2014-03-24]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233
       本报讯 (通讯员巫乐庭 郑梦丽报道) 离婚后,杨女士才发现,前夫刘某故意隐藏、转移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杨女士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日前,经法院调解,刘某向杨女士支付4.2万元。

  杨女士和刘某于2001年相识相恋,次年,两人就登记结婚。婚后的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导致感情破裂,2011年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并分割了房产、汽车和债务。

  去年5月,杨女士无意中发现,前夫刘某在2011年离婚诉讼期间,转移了股票账户里的2.6万元,同时故意隐瞒了其银行卡里的4.3万元。杨女士遂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埔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前往银行及证券公司查证,经查明,2010年12月20日,刘某起诉离婚,28日,刘某就偷偷将其股票卖出,合计2.6万元。此外,刘某还通过换领新卡的方式,在诉讼期间陆续转出了3万元。以上款项,属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大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离婚诉讼期间两人的共同开支1万元,判令刘某应支付杨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刘某不服此判决,于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除了上述的两笔款项外,还另外转移了其他财产。最终,经法院调解,刘某与杨女士自愿达成协议,由刘某向杨女士支付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