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聚焦 >>媒体关注
初中生驾摩托车撞人车主受牵连
发布时间:[2017-10-18]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329
        2016年3月5日14时许,还在读初二的小乐擅自将其父母放在店门口的一辆既无号牌也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开走,随后借给其同学小志驾驶。小志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同学小旭出行时,不料发生侧翻,碰撞到黄老太,造成黄老太摔倒后当场死亡,小志和小旭也因此受伤。经警方认定,小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小乐和小志是同学关系,均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肇事车辆是小乐的父母廖某和连某所有,车辆未缴纳机动车交强险。

       死者黄老太的家人认为车主廖某、连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未加强对机动车管理,任由小乐私自驾驶并转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小志,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廖某、连某在11万元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廖某、连某和肇事者小志共同赔偿。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肇事者小志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支持了黄老太家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9.5万余元,首先由廖某、连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11万元)予以全额赔偿,剩余的28.5万余元赔偿款由小志的监护人张某、朱某按80%的比例赔偿,廖某、连某按照20%的比例赔偿。

       【以案释法】
        本案中,小志未满18周岁,还未达到领取驾照的年龄,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属于小志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部分,此外他还需要为自己因过错造成他人的人身财物等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借给小志车的是小乐,廖某、连某作为小乐的父母,同时也是肇事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因家长保管不善,造成摩托车被小乐私自开走并借给小志,廖某、连某和小乐自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其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廖某、连某承担。

       在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比例方面,法院综合过错程度,确定小志的父母张某、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车主廖某、连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何警方认定小志负事故全责,法院却判决小志父母承担80%赔偿责任?对此,法官解释称,事故责任仅从驾驶行为本身进行责任判定,而民事赔偿责任则需要通过事故的前因后果方方面面综合考虑,所以交通事故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有时并不直接划等号。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车辆交强险,通俗地说就是车辆发生事故后,无论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产品,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如果车主未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先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够的,再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