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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策划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大埔一男子获刑并罚款
发布时间:[2022-12-16]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37

因一时贪念,林某铤而走险,参与组织策划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对林某组织策划生产销售假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0年6月下旬,林某出面以正式生产后每十天支付10000元的报酬拉拢当时任大东镇某村支书的罗某(已判决),让罗某负责处理租地、调处纠纷、提供门坪停车等业务。在罗某的协助下,林某租到一山场作为制假烟窝点。随后,林某将制假烟设备及原材料运进该制假烟窝点。

2020年10月6日,林某组织陈某来等5人(均已判决)到该窝点负责搭建窝棚、望风、后勤辅助等工作。2020年10月13日,该制造假烟窝点正式开工。同年10月14日,大埔县公安局联合大埔县烟草专卖局捣毁了该生产假烟的场所,现场抓获陈某来等人,并缴获制假烟机器一套、作案车辆等物资一批。案发后,罗某自首到案,林某于2021年8月16日投案自首。

经检验:现场查扣的204万支散装烟支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1525吨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卷烟机、接装机的价值为440000元,成品烟的价值为1534692元,原材料的价值262755.37元。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合计1797447.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被及时查处,而使卷烟未能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法给予林某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陈泽铭

【通讯员】古俏聪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