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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执前调+预处罚”让“失踪”的被执行人主动寻求和解方案
发布时间:[2024-02-01]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8

“法官,我现在还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但是我愿意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并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寻求和解方案。”近日,一直“失踪”的被执行人朱某主动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

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朱某应向曾某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可朱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曾某遂向大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当即采取“执前调”模式。所谓“执前调”,即执行阶段立案前调解,以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进入“执前调”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朱某未果。经财产查控,案件承办人发现其名下财产仅有一部车,且在保全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为让“失踪”的被执行人朱某现身,大埔法院向其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交付被查封车辆,否则,将受到拘留15天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迫于预处罚威力,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失踪”的被执行人朱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将被查封车辆交付到法院。经调查发现,该车辆已行驶11万公里,且是事故车,拍卖处置价值不大。综合考虑后,案件承办人发现只有让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最优解”。最终,经过协商,申请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达成分期偿还借款的和解协议,朱某当场给付4000元给曾某。

处罚只是手段,促使义务人配合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才是目的。为有效破解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规避执行、协助义务人不协助执行的难题,大埔法院不断完善执行机制,探索“执前调”模式,因地制宜细化“预处罚”措施,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通过文书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震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在依法保障执行内容的同时,通过“执前调+预处罚”模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方+记者 陈泽铭

通讯员 古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