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 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梅埔法发〔2019〕16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1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繁简分流工作的相关精神,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实现简案快办。

二、机构设置

设立速裁中心,审判部门选1名法官及法官助理派驻速裁中心负责简案快办工作。
    配置一个专用法庭,在技术上具备录音录像条件。

三、案件分流及退出机制   

   (1)繁简界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督促程序案件,以及其他适合简案快办的案件由速裁中心办理。
    以下案件不得适用速裁模式:

1.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  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2.再审案件;

3.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4.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的案件;

5.其它不宜办理速裁的案件。

(2)案件分流机制

全院案件在立案时实现首次分流,将简单案件卷宗移送至速裁中心。速裁中心进行二次繁简分流,原则上在个案标的额小于50万元的案件中筛选简单案件。复杂案件由立案庭排期、送达组送达后交由业务庭审理。

(3)速裁案件退出机制
    在办理速裁案件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速裁法官认为不适宜继续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退回立案庭排期、送达,并交由审判部门继续审理:
     1.当事人提出反诉请求的;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速裁的;
     3.案件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调查取证,预计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

 4.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上级督办案件;

 6.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情形。

 速裁案件的退出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四、案件统计

 速裁中心承办的案件实行双重统计,速裁法官办结案件计入各审判部门案件中,速裁中心应配合审判管理办公室统计全院速裁案件情况。
    五、各人民法庭自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符合上述第三条第(1)项适宜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大埔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