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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埔县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梅埔法发〔2020〕69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9

为完善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协作,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之间有效衔接,构建高效便捷、便民利民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消费纠纷。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大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对接机制

1.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应在依法、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下,推进消费维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2.人民法院应当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的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商讨加强行政调解的工作措施,研究解决诉调衔接过程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

3.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加强沟通外,人民法院在消费纠纷诉讼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先到当地消委会或消费维权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和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委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可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法院派员参与调解工作。   

   二、健全组织形式

1.县人民法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委员会共

同成立诉调对接协调工作小组,由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委员会各指定一名协调工作小组联络员,负责协调解决在贯彻《实施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2.在县消费者委员会设立消费维权调解工作室,对消费维权争议相关问题进行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诉调对接事务。

  三、职责及分工

1.县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设立调解工作室,消费者直接向县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县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可启动联合调解机制,聘请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对消费争议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室根据当事人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负责调解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书义务,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县人民法院和县消费者委员会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县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填写《县消费者委员会消费争议调解案件登记表》,并定期抄送人民法院。

2.对经县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县消费者委员会要及时向县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有关情况。

3.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不履行经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县消费者委员会。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县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县消费者委员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法院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11月30日

 

大埔县消费者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