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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大埔县人民法院关于速裁团队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埔法发〔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责任编辑:大埔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6

关于公布《大埔县人民法院关于速裁团队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为进一步优化我院司法资源配置,我院根椐工作实际制定了《大埔县人民法院关于速裁团队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该规定已经经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21年4月26日施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大埔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6日  

 

                              

大埔县人民法院

关于速裁团队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简案快审的速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诉前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案件;

(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三)督促程序案件;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五)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六)无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件和抚养、赡养案件;

(七)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八)其他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速裁快审案件审理:

(一)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合伙协议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

(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受理、指定管辖的案件,或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速裁快审的案件。

第五条 本院立案庭设立专门的速裁快审团队,实行“1+1+1”,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案件量较多时可调整速裁团队模式。

各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属于速裁快审案件范围类型时,应遵照本规定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每月应将速裁司法统计数据上报立案庭。   

第六条 设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员,按照速裁案件的适用规定进行繁简分流,将适宜速裁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电子卷宗随案推送。

第七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或诉前调解程序已经送达起诉状的,可以迳行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第九条 适用速裁方式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对经诉前调解程序、庭前证据交换等前期程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及证据,可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第十一条 速裁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规范、简洁,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推行裁判文书模板,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退回,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一)需要公告送达等无法及时送达的;

(二)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的;

(三)被告提起反诉的;

(四)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五)需追加当事人的;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

(七)其他不符合速裁情形的。

速裁案件依照规定退回重新分案的,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第十四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021年4月26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